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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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川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川商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省内外知名四川籍企业

      家、四川省内外知名企业与四川籍商(协)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凝聚川商力量,整合资源,沟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团结和引导川商参与四川经济社会建设,“资源共享·共赢发展”协助四川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globalgase.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宣传四川投资环境、政策及项目信息,搭建投资促进平台,引导川籍企业家在川投资,积极参与四川经济社会建设。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建议和意见,搭建沟通渠道,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团结联络会员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举办或积极参加四川省重大经济贸易与投资促进活动。

      (五)根据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会员之间深度交流与全面合作。

      (六)协助会员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和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洽谈会,帮助会员企业在川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推动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开展商业推广、生态文明、社区文化、社会公益等相关活动。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与本会宗旨及上述业务范围相符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川籍知名企业家、四川地区知名企业及四川籍商(协)

      会;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经审查合格的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人的个人简历、证件照片、形象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办理川商总会入会手续使用);

      2.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办理川商总会入会手续使用)。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在官网进行公示1周,无异议后,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费到期,推迟3个月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及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组织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负责人调整、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需现场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秘书处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选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得不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不能为本会理事,秘书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监

      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组织违法违规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川商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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